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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狗”闹上法庭 法院这样做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14 22:14:00    

狗作为人类最亲密的朋友,给我们带来欢乐与陪伴的同时,宠物狗之间的“摩擦”也时有发生。近日,石峰区法院调解了一起因狗咬狗而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14日,原告带自己的宠物泰迪犬外出回家时,从负一楼乘坐电梯,后遇到被告带自己的宠物柯基犬从一楼进入电梯。原、被告双方均未给自家宠物拴绳,在电梯内被告的柯基犬将原告的泰迪犬咬伤。事后,原告找被告索赔治疗费等各项费用数千元,双方因赔偿金额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图片来源于网络)

解纷止争

因原被告双方系邻居,“远亲不如近邻”,为避免矛盾激化,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在调解中融法、理、情于一体,“面对面”与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地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在饲养宠物狗时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应避免其宠物狗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伤,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又以“背靠背”方式分别与双方进行充分沟通,纾解心结。双方都意识到在遛狗时未拴绳,各自对本案的发生均有过错,认可了各承担50%的相关治疗费用的责任划分。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000元,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完毕全部赔偿款,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释法说理

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侵权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被侵权人对损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狗咬伤人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狗咬狗造成的损失,动物饲养人也应对其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株洲市行政区域内,养犬人携犬出户应遵守哪些规定?哪些犬只属于禁养危险犬只?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株洲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有这些规定!

☆出户☆

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携犬出户后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用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犬只。不得以犬只不咬人等为由放任犬只近距离接触他人。在楼道、电梯以及其他拥挤场合收紧犬绳贴身携犬或者怀抱犬只。

●即时清除干净犬只排泄的粪便。

☆特别提醒:出门遛狗必须牵狗绳。

☆限养☆

●每户或者每法人、非法人组织养犬限一只。所养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的犬只转让。

☆禁养禁入☆

●禁止在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集体宿舍区和住宅小区楼道、绿地等公共区域养犬。

●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展览馆、青少年宫、音乐厅、图书馆、影剧院、候车(机、船)室、文物和工业遗产保护单位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有轨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

☆禁养犬种☆

2024年9月1日,株洲市公安局、株洲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株洲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联合修订禁养犬只名录,增设德国牧羊犬、沙皮犬、秋田犬、斗牛犬、阿拉斯加雪橇犬等犬种为禁养犬只,由32种增至41种。

(图片来源于网络)

因此,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要加强风险意识,遵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切实尽到看护、管理责任,避免其饲养动物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携犬出户时切记要规范使用牵引绳、佩戴嘴套等,并尽到注意义务,及时制止犬只的攻击行为,有效防止宠物互伤甚至伤人事件的发生。遇到冲突后,双方应互相理解,冷静沟通,避免矛盾升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履行的义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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