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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偷拍事件频发,如何界定经营者责任?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04 21:34:00    

近日,国务院公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宾馆、民宿、学生宿舍、公共更衣室、试衣间等区域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让公共场所的隐私安全再次成为社会热点话题。此次《条例》的出台,传递出什么信号?对于一些公共场所存在的随意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乱象,如何精准治理?对于经营者来说,责任边界又在哪里?日前,法治网研究院邀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党委书记周友军教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数据法学研究院院长苏宇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胡青春律师,围绕相关话题展开一场深入对谈。

01

法治网研究院:为有效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此次《条例》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的四类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其中包括: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您认为,此次《条例》明确列举出上述四类公共场所的区域、部位,传递出一种什么信号?

苏宇:显然,这四类公共场所,是图像采集设备可能引发侵犯隐私后果的高风险区域。这些区域、部位的图像采集设备,有很大概率可能采集到具备较高敏感度的个人隐私信息,即便采集者本身无意窥探他人隐私,采集到的图像信息也可能因安全防护措施的不足,被外部攻击和破解,甚至造成大范围的隐私侵害后果。

同时,在公共性、开放性更强的其他相关区域、部位,往往已经安装了图像采集设备。因而,这些敏感区域、部位安装设备所带来的安全风险边际增益,与可能引发的隐私侵害风险相比,并不必然成比例。

刘晓春:这几类公共场所区域的特点在于,一方面具有一定公共服务等属性,在这些场所的部分区域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对于维护公共安全等目标存在合法合理的意义,但是并非所有区域都有此必要,特别是对私密性强、涉及敏感个人信息的场景,需要特别进行禁止性规定。经过对于这些年实践情形的总结,《条例》中所列的区域也出现了具体的风险隐患并引发争议和质疑,因为作为明确规范的对象加以列出,可以对实践起到更加明确的指引和规范作用。

02

法治网研究院:近年来,酒店偷拍事件频发,甚至形成黑灰产业链,但从过往媒体报道的案例看,追责往往比较困难,特别是酒店经营者通常会以不知情寻求免责。此类情形,法律上,酒店经营者是否需担责?在对消费者的隐私安全保障方面,酒店经营者的责任边界在哪儿?

胡青春:消费者入住宾馆、酒店,由消费者付费,经营者提供住宿服务,与旅客之间订立的是住宿服务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消费者,其权益同时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如果酒店发生偷拍事件,酒店经营者需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除了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其中第(一)项就是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宾馆、酒店内的偷拍侵犯消费者隐私权,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旅馆业经营者也可能因此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

周友军: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如果发生了偷拍事件,酒店经营者可能要承担合同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受害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或者侵权责任编主张其权利。尤值一提的是,如果是酒店经营者或者其工作人员安装了上述设备,则酒店经营者自己承担责任。而如果是第三人在酒店内安装了上述设备,则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当然,无论是合同义务,还是安全保障义务,对于酒店经营者来说,其内容基本相同,即都是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客房内没有安装偷窥、偷拍、窃听等设备。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定期开展安全培训,让员工了解摄像头偷拍的常见形式,学习如何检查房间内的隐藏摄像头;建立严格的房间检查制度,使用专业的检测设备,对房间进行扫描,查找可能存在的摄像头。不过,此种义务也应当是合理范围内的,不能要求酒店经营者保证万无一失。

苏宇:当前,在酒店内部侵犯住客个人隐私事件风险持续存在的背景下,酒店方面应当确保客房内没有安装偷窥、偷拍、窃听等设备,这项义务是酒店业必须加以重视和切实履行的。具体而言,酒店经营者应当针对常见的安装非法设备情形和相关违法手段,结合自身条件制定防范方案,运用专门设备加强全方位的技术探测,对高风险点位实施常态性人工检查,采取有力的管理措施防止“监守自盗”,持续跟进侵犯用户隐私的最新案例,以动态更新的防御机制应对持续演化的违法犯罪风险。

03

法治网研究院:对于如何精准治理公共场所的偷拍乱象,您还有哪些建议?

周友军:精准治理公共场所的偷拍乱象,需要制定完备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加大执法力度。具体来说,我认为,如下三点比较重要:

一是加强偷拍设备的源头管控。要强化对摄像头厂商的管理,强制要求摄像头厂商植入唯一的标识码;同时,加强摄像头的销售渠道管理,购买摄像头应当要求实名登记。

二是落实公共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的责任。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措施,进行防偷拍的安全检查,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建立严格的房间检查制度,购买专业的检测设备等。

三是在公共场所安装反偷拍设备。从技术的角度看,可以在公共场所安装专业的反偷拍检测设备,如信号探测器、红外探测器等,定期进行检测和排查。

刘晓春:在《条例》规定的规范性框架基础上,一是区分不同主体类型设定相应规范和义务,比如区分公权力机关、公共服务提供者、商业区域、小区等自治性组织,应该结合各自特点设定更加精准的义务和规范。

二是对于允许设置图像采集设备的后续的数据处理,也需要区分不同场景、采集目的、应用范围设定不同的技术和管理标准,特别是对于公开等行为要尤为严格限制。

三是公安机关的监管行为需要更加行之有效的评估、监督、审查机制,因为涉及主体和行为十分广泛,如果通过有限的监管力量实现具有实效的监管,还需要强化技术和管理能力予以保障。

专家简介

周友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苏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

数据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

刘晓春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胡青春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文|沈仲亮

监制|余瀛波

来源: 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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