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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民法典宣传月” | 民法典中的卫生健康权责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9 15:33:00    

写在前面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自此我国迈入“民法典时代”。这部堪称“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法典,与每个人的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益都密切相关。具体到卫生健康行业,民法典不仅为患者权益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对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及相应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校订。这为医患双方的权益平衡和医患之间的良性互动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今年5月是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按照2025年全国卫生健康法治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聚焦“患者隐私保护”主题,推动各地、各单位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本期,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的指导下,编辑部围绕卫生健康权责,从不同角度阐述民法典之于推进医患关系法治化的重要性。




民法典中的卫生健康权责

清华大学法学院 申卫星


民法典作为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成就,是回应现实问题、指导社会行为的重要指南。民法典通过明晰医患双方权利义务、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完善医疗责任制度,为医患双方建立了更加公平、理性和法治化的互动框架。

患方视角

法律保障更清晰 权益维护更有力


设立人格权编,为患者提供清晰法律保障。

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的重大创新,体现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对患者而言,人格权编直接回应了其对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和精神性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保护的诸多需求。这为患者进行权益维护提供了全方位保障。

民法典第1002、1003、1004条分别规定了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在此基础上,第1005条进一步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这是对医方施救义务的具体说明,为患者获得医疗救助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保障。

民法典第1018、1024、1032条分别规定了自然人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这些权益在医患关系中都需要受到特别保护。

同时,民法典设专门条款,保障患者知情决定权等,在充分展现对患者权益尊重和保护的同时,也为推动现代医学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细化侵权责任编,让患者权益维护更有依据。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六章为“医疗损害责任”专章,从三个层次进行了详细的责任说明。

一是医疗技术损害的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27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二是医疗伦理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19、1226条规定,只要违反了相应的告知义务、保密义务就可推定医方具有过错,进而由医方承担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三是医疗产品损害的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223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这为医疗产品损害的责任承担提供了周全的规制。

医方视角

患者义务更明确 责任边界更分明


患者义务更明确,利于医务人员依法执业。

一直以来,患者都被视为更弱势的一方,法律法规多强调医方应履行的义务,而对患者义务往往缺乏明确、直接的规定。为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体现法律的平等与公正,保障医疗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民法典亦对患者义务进行了建构与梳理。

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医务人员享有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权利。相应地,患者负有尊重医务人员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得妨碍公共医疗秩序等义务。民法典第1228条规定,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医疗法律关系中,医患双方作为合同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关系。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就不真正义务而言,患者在医疗活动中不应仅仅是配合治疗,更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以最大诚信向医方提供与诊疗相关的信息,并履行遵守医嘱的义务,进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实现医师诊疗权提供条件。

责任边界更分明,避免医方“全责化”倾向。

医疗行为本身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民法典在强调医方责任的同时,也合理设置了免责条款。

民法典第1224条规定了特殊抗辩事由。

其一,患者不配合医方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医方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三,医方尽到了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但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20条规定了紧急情况下的知情同意事项。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此种情况下,医方无需承担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而伴生的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作为一种侵权责任,同样适用民法典侵权免责事由。

其一,损害是因患者故意造成的,医方不承担责任。

其二,医疗损害完全是由不可抗力引起,医方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医方没有过错的,应免除医方责任。

其三,因紧急避险造成医疗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医方作为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但可给予适当补偿。


何为隐私 如何保护

华东政法大学卫生健康法治与政策研究院院长 满洪杰


民法典第122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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